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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琴与被执行人张立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琴,张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860号申请人执行人:冯琴,女,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张立武,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冯琴依据(2016)宁042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000万元,剩余13000元,已执行12000元,剩余13000元被执行人张立武2017年5月30日前清偿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万秀川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2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