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2日,住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住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三社。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2日,住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三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县政府正在处理相关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荣审 判 员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