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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唐本义诉韩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本义,韩家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唐本义,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韩家财,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本义诉被告韩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