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唐本义诉韩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本义,韩家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唐本义,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韩家财,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本义诉被告韩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