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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龙龙申请执行胡浩冉,胡新海,张丽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21第369号胡浩冉,胡新海,张丽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谢龙龙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限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