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龙龙申请执行胡浩冉,胡新海,张丽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21第369号胡浩冉,胡新海,张丽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谢龙龙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限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