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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宁县鸿博煤矿与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鸿博煤矿,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4行初3号原告东宁县鸿博煤矿,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513209161。法定代表人刘志坤,男,该矿矿长。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6715G。法定代表人林晓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双宁,男,汉族,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副局长,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任秀英,女,汉族,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股长,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第三人李洪伟,男,蒙古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鸿博煤矿诉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洪伟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宁县鸿博煤矿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