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陈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陈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140号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2095号2楼T区。法��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委托代理人夏江虹,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太古汇*座****室。法定代表人:仓刚朝通。第三人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尹显才。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与被告陈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沃尔沃公司申请追加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陈俊申请追加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均予以准许。原告沃尔沃公司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陈俊与出租方三井公司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井公司根据被告的要求购买型号为EC00DL的挖掘机一台并租赁给被告使用。同日,三井公司与租赁物出卖方顶峰公司签订编号为NO.××-××××-××××-×××的《买卖合同》,三井公司以1590000元购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型号的挖掘机一台。2014年3月4日,三井公司将标的挖掘机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此后的履约过程中多次欠付租金,仅向三井公司支付合同申请保证金及十期租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未付租金总额为1122316元。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三井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定原告以833914.74元回购涉案挖掘机。原告支付回购款后,出租人三井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及依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陈俊债权转让事宜。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0条、第21条、25条之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陈俊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三井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由被告返还所租赁的挖掘机;三、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未付租金1122316元及与挖掘机收回时价值的差额;四、由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三人三井公司与被告陈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31条(1)款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难以协商解决时,由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该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约定,由该合同引发的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解决。原告与三井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也表明三井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及依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应受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管辖权约定条款的约束。且经本院庭审及询问,被告陈俊均陈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在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故此,本案应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天全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