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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延秋与李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秋,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徐延秋,男,196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李宁,男,1981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会发镇和平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7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钢窗款共计人民币8,6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现申请执行人徐延秋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宁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岩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