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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凤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192号原告杨凤,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贤贵,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斌,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凤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凤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