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9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谢某,男,1982年10日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