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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9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谢某,男,1982年10日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