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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长捷与戴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捷,戴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捷被执行人戴华梅申请执行人孙长捷与被执行人戴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戴华梅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