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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裴景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裴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裴景全,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裴景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景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