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裴景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裴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裴景全,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裴景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景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