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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亭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亭亭,王春枝,刘继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黄亭亭,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枝,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刘继智,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4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春枝、刘继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王春枝、刘继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枝、刘继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枝、刘继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春枝、刘继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春枝、刘继智财产以人民币480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