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红道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20号被执行人:李红道,男。关于郭岐峰、孙斌与朱先锋、李红道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