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进与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928号原告:胡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被告: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草城街社居委。法定代表人:周庆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昌群,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胡进诉被告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如慧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