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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进与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928号原告:胡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被告: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草城街社居委。法定代表人:周庆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昌群,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胡进诉被告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如慧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