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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罗桂平、李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罗桂平,李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被执行人罗桂平被执行人李小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桂平、李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775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3775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2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