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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蒲军科与刘文龙居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军科,刘文龙,杨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1-4号申请执行人蒲军科,男。被执行人刘文龙,男。被执行人杨巧玲,女,系刘文龙之妻。蒲军科与刘文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应付款13700元、诉讼费240元,共计139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刘文龙之妻杨巧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后,限期其与刘文龙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案件执行款13940元及案件执行费110元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执行到位。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也从被执行人扣款中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