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心玺与严棉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玺,严棉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张心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棉防,男,成年,汉族。原告张心玺诉被告严棉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素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张心玺的委托代理人段久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棉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心玺诉称,原告向被告打工多年,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共下欠工资6万元,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工资6万元及利息。被告严棉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始,原告张心玺即跟随被告严棉防在工地打工,后经陆续结算,被告应支付工资款6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欠据各一张,内容分别为“借款单2013年3月1日张新玺借款人严棉防借款金额叁万元整¥3000领款人签字严棉防”、“欠条今欠张新玺工资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严棉防2015年3.18号”。上述工资,被告严棉防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张心玺又名张新玺。以上���实原告张心玺提供的借据、欠据、牛屯镇双狮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原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严棉防拖欠原告张心玺木工工资6万元,由严棉防出具的借据、欠据予以证实,严棉防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对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利息并没有约定,故应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据书明的金额大小写不符,被告严棉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抗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故应按原告所主张的大写金额3万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棉防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心玺工资共计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严棉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