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海诉被告徐华辉、周秉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海,徐华辉,周秉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97号原告李明海,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被告徐华辉,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周秉承,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李明海诉被告徐华辉、周秉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海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明海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