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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海诉被告徐华辉、周秉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海,徐华辉,周秉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97号原告李明海,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被告徐华辉,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周秉承,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李明海诉被告徐华辉、周秉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海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明海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