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27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高攀。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7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工资人民币22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香飘飘味道川湘(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7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旭 川审 判 员 周 德 良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霖书记员李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