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洪友与青岛福海泰汽车休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友,青岛福海泰汽车休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友,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莘县。被告青岛福海泰汽车休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友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泰汽车休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38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38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