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字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艾凤与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凤,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字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凤。委托代理人:陈德芳、余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宗晶,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徐自力。委托代理人:殷竣,湖北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艾凤与被上诉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自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晏明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捷、万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常青担任记录。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艾凤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凤自愿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500元,由艾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晏 明审判员 潘 捷审判员 万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