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XX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XX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468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皇姑区鸭绿江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49199-4。负责人:林泽宝,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伟斌,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俊,男,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XX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