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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163号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新华已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