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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法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占华、赵彩霞、曹占发、方春花、连鹏飞、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占华,赵彩霞,曹占发,方春花,连鹏飞,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法执字第1455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彩萍,系该社金山分社副主任。被执行人李占华。被执行人赵彩霞。被执行人曹占发。被执行人方春花。被执行人连鹏飞。被执行人刘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占华、赵彩霞、曹占发、方春花、连鹏飞、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2013)鄂法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法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