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慎福与孙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慎福,孙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赵慎福。被执行人:孙立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慎福与被执行人孙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慎福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桓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