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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莫飞英、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莫飞英,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182-7。代表人:杨志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莫飞英,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1987031****x。被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莫飞英、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4日通知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收到通知后未在制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