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亮与李恩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李恩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13号原告陈亮,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李恩录,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恩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刘佳泉、张学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恩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亮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38,0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恩录未出庭,无答辩。原告陈亮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恩录欠原告工资款38,00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付清。被告李恩录未出庭,未质证。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被告未出庭未质证,但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做定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在内蒙古工地给被告出劳务干木工活,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8,00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38,0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恩录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劳务费。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恩录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8,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刘佳泉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