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管快山与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快山,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69号申请人:管快山。被执行人: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本院在执行管快山诉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秀凤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