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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管快山与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快山,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69号申请人:管快山。被执行人: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本院在执行管快山诉周长领、郭保生、张福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秀凤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