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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864号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许全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钱源,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该起纠纷,遂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金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亚东代理审判员  莫少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元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