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许文贤、陈小梅等与栗进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贤,陈小梅,许青芳,许雅丽,许凯丽,栗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许文贤。申请执行人:陈小梅。申请执行人:许青芳。申请执行人:许雅丽。申请执行人:许凯丽。被执行人:栗进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贤等五人与被执行人栗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青芳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