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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制品厂与唐井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制品厂,唐井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5号原告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经营者李颖,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唐井申,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厂诉被告唐井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镇市廖屯镇顺利水泥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