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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富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硅电联产工程第一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祥,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硅电联产工程第一项目部,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5号申请人王富祥。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素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硅电联产工程第一项目部。负责人闫缄,系该部门总经理。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富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硅电联产工程第一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硅电联产工程第一项目部在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工程款3050000元,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裁定送达之日内赔偿申请人王富祥30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