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特1号申请人黄某甲,监护人黄留毛。申请人黄某甲要求宣告黄留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黄某乙与母亲姜某2004年同居生活,父亲于2012年腊月去世,母亲姜某于2013年正月初六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请求宣告姜某为失踪人。经查,申请人的父亲黄某乙与母亲姜某2004年同居生活,由于不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户口迁移。申请人的父亲黄某乙于2012年1月25日因病去世,母亲姜某于2013年2月15号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姜某,女,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阳城镇新集村委角羊庄,于2013年2月15号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现长子黄某甲由其爷爷黄留毛抚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阳城镇新集村委角羊庄村委证明、阳城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姜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姜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三变于2013年2月1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