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与吴松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吴松根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486号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仙潭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民。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松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