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五里河斜街3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290号原告。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五里河斜街*号。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 丽 娟审判员 张 笑 晨审判员 郭郁二0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