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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艳红与被执行人朱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红,朱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郑艳红,女,1979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朱晨光,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郑艳红与被执行人朱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晨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艳红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晨光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62.5元,保全费9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内的存款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