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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39号秦建营,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曹里乡秦岗行政村秦岗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904303414.委托代理人何景涛,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利杰,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秦建营诉马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秦建营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马利杰的起诉。本院认为,秦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营撤回对被告马利杰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建营承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