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1行初64号原告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马燕,该餐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武双云,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第三人郭爱兵。原告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诉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于3月9日向被告邮寄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第三人郭爱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楼区荷花池街道上田餐厅负担。审 判 长 高 琪人民审判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陶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霞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