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学根与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根,蒋厚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根。被执行人:蒋厚贞。申请执行人周学根与被执行人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蒋厚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学根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学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周学根负担130元,由被告蒋厚贞负担15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此次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另案正在处理,本案暂不宜处理,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等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