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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鸿鹤,王晓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鸿鹤,王晓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于鸿鹤,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委*组。被告王晓炅,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委*组。原告于鸿鹤与被告王晓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7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在双辽市郑家屯街南通委10组木器厂综合小区1号楼5单元5层502室以价款84000元卖予原告,该房屋签订合同后原告居住至今,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鸿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于鸿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