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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沈忠、宋喆与南通创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宋喆,南通创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41号原告沈忠。原告宋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南通市竹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创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叠石桥路83室。法定代表人许群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宋喆与被告南通创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宋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忠、宋喆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