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玲与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被执行人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监利县分盐镇南湖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吴绪芬,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玲与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