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付家清与付邦彦、卢文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家清,付邦彦,卢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付家清,当阳市庙前中小学教师。被执行人付邦彦,当阳市育溪中心卫生院职工。被执行人卢文新,当阳市烟集中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付家清与付邦彦、卢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傅建军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宇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