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张克春、张英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玲,张克春,张英平,舒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委托代理人肖树(特别授权),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611279544。被执行人张克春。被执行人张英平。被执行人舒满金。本院在执行李金玲与张克春、张英平、舒满金(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克春、张英平、舒满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