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柏林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信用合作联社,李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柏林,男,42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新林镇(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扎赉特旗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柏林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荣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荣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多年下落不明,户籍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查询没有存款,申请人不能举证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柏林下落不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柏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扎执字第0099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秀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