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梅诉被告姜仁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姜仁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56号原告王凤梅。被告姜仁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梅诉被告姜仁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梅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梅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凤梅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