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明博与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博,于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35号原告张明博,男,汉族,居民。被告于玉霞,女,汉族,农民。关于原告张明博与被告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伍淑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张明博送达了案件受理费50元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张明博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缴纳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