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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明博与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博,于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35号原告张明博,男,汉族,居民。被告于玉霞,女,汉族,农民。关于原告张明博与被告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伍淑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张明博送达了案件受理费50元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张明博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缴纳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