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塔吉姑卡米力与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图尔艾孜孜_库尔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塔吉姑·卡米力,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图尔艾孜孜·库尔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塔吉姑·卡米力,女,维吾尔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系该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图尔艾孜孜·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再审申请人塔吉姑·卡米力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公室)、图尔艾孜孜·库尔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塔吉姑·卡米力申请再审称:我与图尔艾孜孜·库尔班是夫妻。涉案房屋是我们共同财产,图尔艾孜孜·库尔班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协议是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他们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涉案拆迁房屋系再审申请人塔吉姑·卡米力与被申请人图尔艾孜孜·库尔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图尔艾孜孜·库尔班名下,在房产证上无共有人记载。图尔艾孜孜·库尔班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塔吉姑·卡米力虽然不在昌吉,但知到房屋被征收事宜,且签订协议当日图尔艾孜孜·库尔班给塔吉姑·卡米力通过电话告知了拆迁相关事宜。塔吉姑·卡米力对此事实认可。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时程序合法,无恶意串通情形。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塔吉姑·卡米力以“拆迁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图尔艾孜孜·库尔班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应确认无效”为由提出的再审理由无事实依据。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塔吉姑·卡米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塔吉姑·卡米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