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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初90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王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生育一子名王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现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姓名王某甲。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开始生气、吵架。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结婚数年,且婚后生育一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完整和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