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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929号原告陈蓬。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号。负责人刘东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冠雄,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原告陈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皇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蓬的委托代理人王钢、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25963元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25963.91元,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主张数额过高,同意每天50元赔偿。原告在青县人民医院住院24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2400元。3、营养费1800元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赔偿经司法鉴定原告营养期为60天,按每天20元计算共计1200元。4、伤残赔偿金52304元。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司法委托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伤残系数确定为10%,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居委会证明、取暖费票据可证实原告在青县合兴家园居住一年以上,伤残赔偿金按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2元×20年×10%=52304元。5、鉴定费1669元。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事实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认定。6、护理费9238元。住院期间可赔偿,出院后不赔偿。经司法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原告住院24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6239元÷365天×24天×2人=6080.75元;出院后护理期为36天,按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6152元÷365天×36天=2579.38元,因此护理费共计8660.13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4948元因原告伤残等级十级,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陈静萱(系原告之女),1周,需抚养年限17年,抚养人2人,抚养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7587元×17年×10%÷2=14948元。8误工费22458元因原告工资超过3500元,应提交完税证明和劳动合同,否则应按居民服务业赔偿经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80天,因原告误工证明证据不足,原告在城镇居住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6152元÷365天×180天=12896.88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精神损失过高同意赔偿3000元。根据原告伤残情况,本院依法予以认定5000元。10、交通费5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11、车损8950元因原告车辆冀J×××××我公司未定损,不同意赔偿该部分损失。依据司法鉴定事故车辆车损为8950元,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2015年3月20日10时27分,孙洪胜驾驶冀J×××××货车,行驶至廊沧高速公路转京沪高速公路弯道内,在慢车道内与辽宁省凌海市驾驶人王亮驾驶的辽A×××××货车追尾,造成冀J×××××车乘车人陈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洪胜、王亮负事故同等责任,陈蓬无责任,以上事实由事实及法律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孙洪胜与王亮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50%的责任为宜。王亮驾驶的辽A×××××货车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综上逐项确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25963.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3营养费1200元、4伤残赔偿金52304元、5鉴定费1669元、6护理费8660.13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4948元、8误工费12896.88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10交通费500元;11车损8950元。以上损失共计134491.92元。其中第1-3项损失为29563.9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19563.9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为9781.95元;第4-10项损失共计95978.0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95978.01元;第11项损失为895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695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为3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陈蓬各项损失121234.96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并汇至原告个人银行帐户(户名:陈蓬,开户行:工商银行青县支行,帐号:62×××16)。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陈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